淮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6-06-03     来源:     点击数:

淮大质管〔2026〕41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20〕1号)精神,确保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教督〔2020〕5号)和《江苏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苏教评函〔2021〕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学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相关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管理处负责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的统筹和组织,各教学单位负责具体抽检、送审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有违反,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四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时间、范围及比例

1.抽检时间在每年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前。

2.抽检范围为学校所有当年应届本科专业,出现“不合格”的指导教师所指导的本科毕业论文必抽。

3.抽检比例分校内与校外两种类型。

1)校内抽检比例不低于本专业学生数的2%,对于上年度省抽检和校抽检结果出现“不合格”意见的教学单位(包括教学单位所有专业)的抽检比例不低于4%,对于连续3年度省抽检结果出现“不合格”意见的教学单位(包括教学单位所有专业)的抽检比例不低于8%,省抽检结果出现“不合格”意见的教学单位在年度考核中不得优先考虑为优秀。

2)校外合作办学(如3+2”“4+0等形式)的专业抽检比例不低于本专业学生数的20%;对于上年度省抽检和校抽检结果出现“不合格”意见的专业,抽检比例不低于50%;对于连续3年度省抽检结果出现“不合格”意见的专业,抽检比例全覆盖。

第五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实行校外专家评审制度,每篇本科毕业论文送2名外校专家评审,专家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较高的学术素养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副高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重点对选题意义、逻辑构建、专业能力及学术规范等进行考察。被抽检的本科毕业论文总体评审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分学科评议要素及评价细则、以及学校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标准作为评价依据。

第七条 抽检采取“盲审”形式,被抽检的本科毕业论文必须隐去指导教师和本科生的姓名,用“***”代替。

第八条 抽检程序

1.教质量管理处根据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数量确定各教学单位的具体抽检名单。

2.教学单位组织审核被抽检的本科毕业论文,必须满足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复制比检测要求,撰写格式应符合学校本科毕业论文工作规范要求,主要包括:封面、中文摘要、英文摘要、目次、论文正文、致谢、参考文献等,全文必须隐去指导教师和本科生的姓名。

3.教学单位负责遴选校外专家,并组织做好被抽检的本科毕业论文校外送审工作,同时应做好评阅人保密工作,不得将评阅人信息透露给被抽检的本科生或其指导教师,涉及泄密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4.评阅人根据学校提供的本科毕业论文评审意见表对被抽检的本科毕业论文进行认真评阅,并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填写评审意见表。

5.若2名校外专家评审意见均为“合格”,学生根据专家修改意见进行整改后,方可参加答辩。

6.若专家评审意见有“不合格”的,予以暂缓答辩,学生应在一个月内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整改,于缓答辩前再进行送审,若评审结果为“合格”的,方可参加答辩;若评审结果仍为“不的,应在一年内限期整改,修改或重新撰写本科毕业论文,并按常规程序参加下一年度的本科毕业论文工作。

7.若专家评审意见有“不合格”的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为校内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若指导教师为校外的,三年内不得聘为指导教师。

8.在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前,各教学单位提交专家评审意见表和评审结果汇总表至教质量管理处。

第九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费用由各教学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本科生、来华留学本科生、成人教育本科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质量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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