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健全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20〕1号)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内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督导工作坚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教学中心工作,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督导融合,遵循以人为本、尊重教学规律、提高培养质量的基本原则,对全校教育教学各环节和重点工作进行全面督查、评估和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运行机制。学校成立校级教学督导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二级学院(部、中心)成立院级教学督导组,在各院(部、中心)院长(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校级教学督导组在业务上对院级教学督导组进行指导。
第四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简称“校督导组”)由10-20名不同学科专业成员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校督导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育质量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教育质量管理处处长兼任,负责校督导组日常事务。
第五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简称“院督导组”)由至少3名成员组成,不超过本单位教师人数的10%,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组长由学院(部、中心)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兼任。
第六条 校督导组与院督导组之间、各学院(部、中心)督导组之间不得兼任。校督导组成员和院督导组成员统称“教学督导员”。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聘任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由校内在职教师或退休教师担任,聘任基本条件如下:
1.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热爱教育事业,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校教学与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及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
2.具有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教育思想观念能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教学评估能力和教学指导能力。
3.关心学校教学工作及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热爱教学督导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乐于奉献、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4.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原则上聘任期内年龄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聘期内年龄不超过68周岁)。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办法:
1.校教学督导员由教育质量管理处遴选推荐,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两年。
2.院教学督导员由二级学院(部、中心)遴选,院长(主任)聘任,每届任期两年,名单报校教学督导组办公室备案。
3.教学督导员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学校及院(部、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任期内的督导专家作适当调整或补充。聘期内,教学督导员因个人原因可提出辞聘申请。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或学院(部、中心)予以解聘:
(1)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2)聘任期间出现教学事故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3)有违督导工作原则,造成不良影响的。
(4)经学校或学院(部、中心)研究认为不能胜任教学督导工作的。
第四章 工作职责及职权
第九条 校督导组工作职责
(一)听课评课。开展理论课及实践环节听课评课工作,重点关注教师师德师风、课程思政融入、教学目标实现程度,对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以及学生学习状况与学习效果等情况进行交流指导,反馈听课意见与建议。参加各类教学竞赛活动听评课,做出公正客观评价。
(二)教学检查。开展教学秩序、考试秩序、实践环节等常规教学巡查,了解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运行情况、考风考纪执行情况,并反馈意见与建议。
(三)专项督查。开展教学文件、考核材料、实习实训、毕业设计等专项督查,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反馈意见与建议。
(四)教学评估。参与院(部、中心)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等教学评估工作,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撰写评价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五)专题调研。受学校委托,开展教学专题调研,了解学校和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学管理、教学改革与建设及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情况,对好的经验推荐给有关部门进行推广,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六)教学建议。及时总结、梳理反馈教学督导工作发现的问题,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改进提供意见与建议。
(七)业务学习。及时了解和研究高等教育新形势、新标准、新理念和新模式,拓展视野,跟踪学科、专业发展最新动态,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八)计划总结。期初结合学校教育教学日常工作和专项工作,制定校级督导工作计划。根据当年工作开展情况,撰写年度督导工作总结,梳理存在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督导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条 院督导组工作职责
(一)听课评课。定期或随机到课堂听课,重点听课对象为近三年新入职教师、开新课教师、学生评教靠后的教师、外聘教师、开设“双语”课教师、拟晋升职称的教师,如实记录听课实况,进行听课评价、反馈听课意见与建议。
(二)教学检查。开展“三段式”教学秩序检查,包含理论课程、实践课程;考风考纪督查,重点检查监考教师履职情况和考风情况。
(三)专项督查。开展教学文件、考核材料、毕业论文(设计)、实践教学等专项督查,重点检查教学文件的规范性、考核材料批阅及归档,参与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开题、中期和答辩等全过程督查,对实验教学、校内外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教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四)教学评估。参与院(部、中心)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等教学评估任务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与指导。
(五)教学指导。参与教师教学发展培训活动,为青年教师提供教学方法、教学技能的咨询和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对授课效果欠佳的教师进行跟踪听课,并提供有针对性的辅导。
(六)计划总结。期初结合学院教学工作安排,制定院级督导工作计划,并提交校教学督导办公室。根据当年工作开展情况,撰写年度督导工作总结。
(七)完成学院(部、中心)交办的其他督导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在履行职责时,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调阅有关教学文件和教学资料。
(二)评价授课教师教学情况。
(三)制止和纠正教职工和学生违反教学规定、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
(四)针对教学工作向校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在正常履行职责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给予协助,不得存在阻挠或不配合行为。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员在开展督导活动时应持证上岗,客观、公正地开展教学督导工作,不得干扰或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
第十四条 听课以随堂听课的基本形式开展,应提前10分钟以上进入教室(或实验、实习等教学场所),核对有关信息,抽查教学文件,对学生进行个别访谈。听课结束应及时将意见和建议与教师进行交流,听课评价表应填写完整并及时反馈给教育质量管理处或学院(部、中心)。
第十五条 巡查教学秩序应包括上课前后和下课前两个时段,巡查考风考纪情况应包括考试开考前到考试结束全程,异常情况和巡查记录应及时反馈给教育质量管理处或学院(部、中心)。
第十六条 专题调研活动开展前应制定调研提纲和工作计划,调研结束应形成调研报告提交给相关管理部门或学院(部、中心)。
第六章 工作反馈
第十七条 校督导组办公室及院(部、中心)应及时将教学督导员的教学检查、听课材料、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工作总结等原始资料归档保存、分析整理,并以适当的形式加以反馈。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信息反馈分为现场反馈、定期反馈、突出问题专门反馈三种形式。一般性督导意见,由教学督导员现场反馈;定期反馈可通过教学例会、学院例会向有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通报;如遇突出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专门反馈。
第十九条 有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应对反馈的问题进行核实、积极整改,并及时将核查结果和整改措施书面反馈至校督导组办公室。
第七章 考核与待遇
第二十条 教学督导员考核每学年考核一次,重点考核履职情况、履职能力、督导成效等。校级教学督导员由分管校领导牵头进行考核,院级教学督导员由学院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分称职和不称职两个等级,对考核不称职的教学督导员,由学校或院(部、中心)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