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作者: 时间:2026-06-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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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大质管〔2026〕62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文件精神,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使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更加规范、科学,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较为全面客观的评价,强化对教学过程的有效监控,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是承担我校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任务的专、兼职教师。评价学期未承担教学任务或承担教学任务未满8学时的教师不在评价之列。
二、评价标准
教学质量评价范围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其中实践教学主要包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方面。
三、评价方法与要求
(一)评价方法
1.教师教学质量评价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结果由学生评价、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学委员会和同行教师评价三部分评价组成,满分为100分,其中学生评价分为50分。
2.每学期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等第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优秀比例不超过参评人员总数的25%。评价总分≥90分可评优秀,评价总分≥80分可评良好,评价总分≥60分可评合格,评价总分<60分为不合格。
3.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分开评价,优秀比例与评价办法同专任教师。
(二)评价要求
1.参加教学竞赛成绩名列前茅、教学建设与改革成效显著者等,同等条件下优先评为优秀。获省级教师教学创新大赛第三等次及以上的可直接评为优秀,不占优秀比例指标。
2.若参评教师有教学事故的,根据学校教学事故相关文件执行。
四、评价组织与结果使用
(一)评价组织
1.学生评价由教育质量管理处和研究生院统筹,各二级学院(部、中心)组织实施。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评价按课程进行评价,采用网上评教的方式进行。两位及以上教师讲授同一门课程的,按教师分别评价。
2.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学委员会评价与同行教师评价由各教学单位组织,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进行。
3.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按照课程归口至相关教学单位,与专职教师同步进行。
4.评价结果确定后要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期满在本单位正式公布。
5.教师对本人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在公示期内可向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评价结果运用
1.每学期的评价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任现职满五年的教学质量评价获得优秀次数不少于3次,且近两年内至少有1次优秀,教学综合考核可认定为优秀;任现职未满五年的教学质量评价近两年内至少有1次优秀,教学综合考核可认定为优秀。
2.一年中,教学质量评价有一次为合格及以下等第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有一次为不合格等第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为良好;两次均为不合格等第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
3.教学质量评价为不合格者,延期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停课一学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再行安排教学任务;如整改仍不合格者,学校予以解聘。外聘教师教学质量评估为不合格者,有关单位不得再聘任其上课。
五、各教学单位(部门)应根据以上办法,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制定本单位(部门)实施细则。
六、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由教育质量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