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评价改革,提升教学质量保障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教育教学理念为引领,落实国家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的改革要求。通过设置统一协调的组织机构,将各执行单位在各环节中的教育教学质量管理职能有机的组织起来,形成任务明确、互相协作和互相促进的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整体;通过目标设定、过程管理、质量监控、跟踪反馈和持续改进等环节,形成闭环。营造“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质量文化氛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决策机构
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研究和解决教育教学质量建设、管理、监控与评估中的重大问题,校党委书记、校长是教育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主要责任人。
各教学单位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是所在单位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决策机构,各教学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教育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专业负责人是专业质量的直接责任人,任课教师是课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
校、院两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别对学校和教学单位教育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质量监控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教育教学质量提出指导、咨询和审议意见。
第四条 执行机构
教务处、研究生院、教育质量管理处、国际教育学院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的主要部门。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在组织教学运行、教学建设和教学研究与改革等各项工作时提出工作目标,规范相关管理流程,并不断改进自身管理工作,提高组织工作效能;教育质量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测督导、评价反馈、改进复查以及教学专项评估。各教学单位在学校教学主管部门组织下,负责开展本单位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统筹各方监管力量,指导、督查基层教学组织不断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 监督机构
设立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校级教学督导组在副校长领导下,面向教学工作全过程开展咨询、监督、评价和指导;各教学单位教学督导组,负责本单位教学质量及教学工作的监督指导与内部评价。
第六条 保障机构
学校其他管理部门、教辅单位均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协作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定并组织实施,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思想、组织、队伍、制度、资源和环境保障等,确保学校质量保障体系有效运行。
第七条 实施机构
教学单位党委会、党政联席会、院长(主任)办公会决定本单位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政策和措施,研究和解决本单位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党委会、党政联席会、院长(主任)办公会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本单位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章 质量标准
第八条 质量标准以符合国家、社会、学校以及师生等利益相关者需求为遵循,以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为载体,聚焦一流人才培养目标,发挥导向、诊断、基准作用。
第九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科学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对培养目标、培养要求、课程设置和实践教学等提出明确要求。通过修订教学大纲,对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进行规范。建立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标准,明确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经费等教学建设指标要求。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发展需要,及时做好规章制度的“废、改、立”,不断推进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精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牵头制定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专任教师业务考核和职务晋升、教师培训和新教师导师制等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牵头制定学生管理与服务、学风建设、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共青团淮安大学委员会牵头制定团学建设、实践育人、第二课堂等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有必要的情况下可根据学校的质量标准制定补充具备学科专业特色的质量标准。
第四章 质量运行
第十四条 质量运行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总负责,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校、院两级联动。通过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和制度激励、约束,形成质量文化。
第十五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全校教育教学运行各项工作,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科学、规范制定教学计划,督促落实教学任务,保证教学活动有序开展;持续加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及课程思政建设;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规范立项评审、项目认定、经费配套、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程序,确保教学改革与研究的适用性、实效性。
第十六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提升教师能力,做好教师能力提升的个性化帮扶,推进师德师风建设。
第十七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学风建设,提供学生支持与发展服务。
第十八条 共青团淮安大学委员会负责第二课堂等实践环节的实施,组织学生利用假期进行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引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课外科技文化活动,实施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负责提供质量运行的支持。计划财务处负责提供教学运行、教学设施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和教学改革与研究需要的经费预算,并督促经费依法依规使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提供推进数字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智能化教室管理系统、网络教学资源建设等技术支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等教学设施的配置审核和登记管理,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是教育教学质量运行及过程管理的主体,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工作,做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规范教师教学行为和教学过程管理,形成运行有效的教学管理秩序;抓好教师队伍建设,构建立德树人和教书育人的优良教风;抓好学生教育管理,形成刻苦学习和全面发展的良好学风。
第五章 质量监控
第二十一条 质量监控是依据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标准,对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各种因素和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指导、反馈,以确保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按照计划进行并达到学校确定的教学质量目标。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中心)两级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制,质量监控队伍包括校领导、中层领导干部、教学督导、教学管理人员、辅导员等。主要方式有课堂听课、教学检查、教学督导、教学状态数据采集与分析、毕业生跟踪调查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施教学听(看)课制度。学校层面听课人员包括学校党政领导、教学管理部门等与人才培养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领导。院(部、中心)级层面听课人员包括学院(部、中心)党政领导、教学督导、专业负责人、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等。
第二十四条 教育质量管理处负责实施教学检查和教学督导。通过期初、期中和期末教学检查和日常巡查,掌握教师的授课情况、学生的学习情况、教学秩序、课堂教学质量、教学运行管理、考务安排、考试巡查、教学规章制度落实情况;通过听(看)课、开展课程考核材料和毕业论文专项检查、召开(参与)座谈会、调查研究、与相关人员(管理人员、教师、学生等)交流信息等方式,对教育教学实施不间断常态化督导。
第二十五条 教育质量管理处负责牵头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工作。通过组织开展国家数据平台相关监测数据采集,常态化监测教学基本状态,有效收集教学质量信息,进一步丰富信息来源渠道和采集手段。
第二十六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开展就业质量、毕业生跟踪调查和用人单位跟踪调查。
第二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是教学质量监控的主体责任单位,对教学运行状态应实时监控,对随时发现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过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要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对本单位质量监控效果进行监督和控制。
第六章 质量评价
第二十八条 质量评价旨在发现问题,促进教学改革,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以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目标的合理性评价确保反向设计的科学性,保证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适应度;以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目标的达成性评价确保正向施工的有效性,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度;以学校评估、学院(部、中心)评估、专业评估(认证)、课程评估(评价)、教师教学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内部评估(评价)确保质量保障体系的完整性,保证质量保障运行的有效度。
第二十九条 培养目标评价主要评价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度。原则上应涵盖本专业行业企业专家/高校专家、用人单位、往届毕业生(校友)、学生家长、专业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等利益相关方,根据学校培养目标评价相关文件要求,由各专业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 毕业要求评价主要评价毕业要求的达成情况,原则上应涵盖本专业用人单位、应届毕业生、专业负责人、系主任、专业教师等利益相关方,根据学校毕业要求评价相关文件要求,由各专业具体实施。
第三十一条 课程目标评价主要评价人才培养方案中所有课程的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原则上应涵盖课程负责人、授课教师、学生等利益相关方,根据学校课程目标评价相关文件要求,由各课程组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并完善内部评估制度并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教育质量管理处负责定期组织校内学院(部、中心)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开展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抽检,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教学评估等外部评估;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定期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第七章 质量改进
第三十三条 质量改进坚持问题导向,以质量监控和质量评价工作为基础,以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和教学质量报告等为载体,提出教育教学改进发展意见,强化评价结果使用和督导复查,建立持续改进长效机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施教学质量信息公开制度。教育质量管理处、招生就业处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教学质量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等,主动接受学校师生和社会各界对学校教学质量的监督;教育质量管理处及时发布各类评估结果、调查结果、分析结果,完善教学质量信息反馈机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和激发教师投身教学、潜心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完善教学优秀教师职称晋升支持政策,定期开展“教学名师”评选表彰活动;教务处牵头组织实施教学成果奖励。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学约束制度。党委教师工作部加大师德考核力度,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位,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建立教学基本建设;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学业预警机制;教育质量管理处严肃处理各类教学事故。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强化教师教学能力培养。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和各教学单位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教师培训,全面提升教师立德树人能力。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改进制度。教育质量管理处在教学检查、评估、督导等过程中强化跟进监督,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持续监控,对于相关整改落实工作保持跟踪督导,保证教学质量的持续改进与提高;相关部门和教师要根据教学质量信息反映的问题,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改方案,不断改进和提高教学及管理工作。
第八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九条 人事处负责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建立完善的引进、培养与培训机制,确保师资队伍的数量、结构、教学水平、产学研用能力、国际视野、教学投入等满足人才培养需要,适应教学数字化转型要求;健全师德师风建设、教师投入教学、教授全员为本科生授课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加强兼职教师的聘用和管理,促进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