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加强教学及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增强教师、教学管理及保障人员为人师表和教书育人的自觉性与责任感,有效保障教学质量,减少教学事故,并使事故发生后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等教学相关人员在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违反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职责,出现过错或过失,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认定和处理教学事故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贯彻公开、公正与公平,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充分调查认证,客观、准确地进行。
第二章 类别与等级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分为教学过程类(A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类)、教学管理类(C类)和教学保障类(D类)四种类别。
第五条 教学事故依据其发生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分为重大教学事故(Ⅰ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和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三个等级。
重大教学事故(Ⅰ级)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主观直接过错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行为或事件。
严重教学事故(Ⅱ级)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重大失误造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情节较为严重、影响范围较大或造成损失较严重的行为或事件。
一般教学事故(Ⅲ级)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失误或其他因素造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但情节较轻、影响范围或造成损失较小的行为或事件。
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依据《淮安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进行认定。
第三章 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教育质量管理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在纪委机关监督下进行。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教育质量管理处,受理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工作。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部门)根据教育质量管理处通报的教学异常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调查意见,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部门)公章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教育质量管理处,由教育质量管理处报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进行认定。
Ⅰ级、Ⅱ级教学事故经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进行认定无异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Ⅲ级教学事故由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直接认定。
第九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教育质量管理处下发教学事故认定结果至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部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应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十条 教学事故最终认定结果报人事处备案,作为评奖评优、年终考核、职称评定及聘任的依据;如须给予行政处分的,则由人事处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经核定为Ⅰ级教学事故者,事故责任人书面检查,并视后果与影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当学期教学考核不合格,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经核定为Ⅱ级教学事故者,事故责任人书面检查,并视后果与影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当学期教学考核和当年年度综合考核不能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第。
经核定为Ⅲ级教学事故者,在所在教学单位(部门)内给予通报和批评,并视后果与影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事故责任人当学期教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二条 一学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Ⅲ级教学事故者,第二次对责任人按Ⅱ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学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Ⅱ级教学事故者,第二次对责任人按Ⅰ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对重大和严重的教学事故应有书面的整改计划,并报教育质量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 如出现条款以外的对学校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行为,由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事故性质进行认定。
第四章 申诉与复议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申诉复议工作小组,由分管工会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人事处、工会委员会、法律顾问、教学督导组成,教学事故申诉复议在纪委机关监督下进行。
校教学事故申诉复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工会委员会,受理教学事故的申诉复议工作。
第十六条 事故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教学事故处理申诉表,向校教学事故申诉复议工作小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第十七条 校教学事故申诉复议工作小组根据事故责任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启动复查程序,并在接到书面复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以及事故责任人。
第十八条 复查及申诉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育质量管理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淮安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附件
淮安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教学过程类(A类)
序号 |
教 学 事 故 表 现 |
级别 |
A01 |
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言论和行为,在校园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在学生中造成影响/严重影响。 |
Ⅱ/Ⅰ |
A02 |
默许、暗示或鼓动学生罢课闹事。 |
Ⅰ |
A03 |
非不可抗力等因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15分钟(含5分钟)/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 |
Ⅲ/Ⅱ |
A04 |
课堂教学(含上机、实验)期间,非客观原因擅自离开课堂5~15分钟(含5分钟)/15以上(含15分钟)。 |
Ⅲ/Ⅱ |
A05 |
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请人代课/一学期内未提前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缺课、停课2~3课时/一学期内未提前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缺课、停课4课时及以上。 |
Ⅲ/Ⅱ/Ⅰ |
A06 |
擅自减少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或明显偏离教学大纲要求,对教学造成影响/擅自减少教学大纲规定内容1/4及以上。 |
Ⅲ/Ⅱ |
A07 |
毕业设计指导教师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指导,累计1周/2-3周/4周及以上。 |
Ⅲ/Ⅱ/Ⅰ |
A08 |
未按计划布置作业或未按要求批改作业(实验报告)或辅导答疑/一学期未布置作业或批改作业(实验报告))或辅导答疑。 |
Ⅲ/Ⅱ |
A09 |
实验管理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较大影响。 |
Ⅲ/Ⅱ |
A10 |
教师课堂教学期间,接听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其它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或其它移动通讯工具,影响正常教学。 |
Ⅲ |
A11 |
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给学生身心造成损害较轻/较重/严重。 |
Ⅲ/Ⅱ/Ⅰ |
A12 |
在教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致使学生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情况较轻/较重/严重。 |
Ⅲ/Ⅱ/Ⅰ |
A13 |
拒绝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安排的人员听课。 |
Ⅲ |
A14 |
未经批准,违背学生意愿私自向学生出售教材或教辅材料。 |
Ⅱ |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类)
序号 |
教 学 事 故 表 现 |
级别 |
B01 |
命题人员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命题,引起后果较轻/较重/严重。 |
Ⅲ/Ⅱ/Ⅰ |
B02 |
教师试卷出错,对考试造成影响/试题存在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
Ⅲ/Ⅱ |
B03 |
考试前人为泄露试题或试题答案,引起后果严重/造成考试中断或失效。 |
Ⅱ/Ⅰ |
B04 |
在已知泄题情况下,责任人与有关部门负责人未采取补救措施。 |
Ⅱ |
B05 |
未在规定时间内命题或未按要求办理试题审查、审批手续,造成不良影响。 |
Ⅲ |
B06 |
试卷分装出现严重错误,造成多个考场无法按时进行考试,或考试前丢失试卷,影响考试如期正常进行。 |
Ⅱ |
B07 |
因试卷漏印或少印、监考安排不当等原因,影响正常考试秩序,造成不良后果/严重后果。 |
Ⅲ/Ⅱ |
B08 |
未经批准,擅自安排课程考试(缓考或补考)或私自更改考试时间和地点,造成不良后果。 |
Ⅲ |
B09 |
非不可抗力因素,监考人员迟到5~15分钟(含5分钟)/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 |
Ⅲ/Ⅱ |
B10 |
监考老师在监考过程中未严格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不良影响/较大影响/严重影响。 |
Ⅲ/Ⅱ/Ⅰ |
B11 |
试卷评分不认真(错改、漏改试题或算错卷面分数),抽样检查发现有5%以内的差错率(含5%)/5%以上差错率。 |
Ⅲ/Ⅱ |
B12 |
非不可抗力,未按时批阅试卷或登录成绩,影响正常工作进行。 |
Ⅲ |
B13 |
成绩公布后,因教师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更改学生成绩/因漏登、错登考试成绩,影响正常学籍处理。 |
Ⅲ/Ⅱ |
B14 |
教师评卷徇私舞弊(如擅自改动学生试卷答案等),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以考试成绩为要挟,向学生索取钱财等贿赂。 |
Ⅱ/Ⅰ |
B15 |
教学管理人员或评卷教师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
Ⅰ |
B16 |
试卷保管期内,遗失试卷,成绩已正确记载/成绩未记载。 |
Ⅲ/Ⅱ |
B17 |
试卷印刷、传送、保管等管理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导致泄题,造成不良影响/较大影响/严重影响。 |
Ⅲ/Ⅱ/Ⅰ |
教学管理类(C类)
序号 |
教 学 事 故 表 现 |
级别 |
C01 |
因安排不当或通知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教室冲突15分钟内未能解决,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Ⅲ |
C02 |
教学任务未及时落实,导致课程无法正常开出,开学两周内仍未解决的。 |
Ⅲ |
C03 |
因课表、调课通知单、考试日程表、监考通知单等未及时通知到位,导致停课或延误考试。 |
Ⅱ |
C04 |
培养方案中应开课程漏排或排错,影响正常教学。 |
Ⅱ |
C05 |
擅自改变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实施方案。 |
Ⅱ |
C06 |
未按规定制定教学大纲、实验实习指导书等教学文件,影响正常教学。 |
Ⅲ |
C07 |
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瞒报一般教学事故/瞒报严重教学事故/瞒报重大教学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
Ⅲ/Ⅱ/Ⅰ |
C08 |
档案管理混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毕业设计(论文)等基础档案资料),遗失/造成不良后果/影响到学生毕业资格审查。 |
Ⅲ/Ⅱ/Ⅰ |
C09 |
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
Ⅰ |
C10 |
因审查不认真,发给学生不应该获得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证书追回/未追回。 |
Ⅱ/Ⅰ |
C11 |
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言行不当,给服务对象的身心造成伤害较轻/较重/严重。 |
Ⅲ/Ⅱ/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