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大学本科课程评估实施方案

作者:     时间:2026-06-24     来源:     点击数:

淮大质管〔2026〕113号

课程是教育教学的基本单元,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根本途径。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固树立教学中心地位,规范本科课程评价体系,引导教师潜心育人,推进课程思政,推动课程改革,建设“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质量文化,建设一批高质量本科课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评估原则

(一)目标导向。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关注学生学习成果,强化课程对立德树人、培养目标达成的支撑度。

(二)主体参与。充分发挥各教学单位在课程评估中的主体作用,通过全程参与评估,加强课程质量持续改进机制的建设和完善。

(三)综合评价。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课程进行全面、客观、公正评估。

(四)持续改进。通过评估促进各教学单位重视和加强课程建设,明确课程的目标定位和质量要求,持续改进教学。

二、评估对象与内容

(一)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列出的课程。评估采取分期分批进行,每学期评估部分课程,原则上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特殊专业根据学制年限确定),实现本科课程全覆盖。

(二)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课程目标与内容、课程资源与支持条件、课程教学过程与改革成效、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教学成效与持续改进等项目。

三、评估程序

(一)授课教师自评

授课教师对照评估指标体系,总结课程建设成绩、查找不足,填写评估自评表。并向所在单位提交课程评估自评表,以及教学大纲、教材、教案、试卷等佐证材料,在线教学资源需提供网址链接。

(二)教学单位评估

各教学单位通过多种检查形式,对课程建设情况及教学效果进行评估,指出课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形成评估意见,提交教育质量管理处。评估的基本程序及要求如下:

1.确定参评课程

专业类课程(含学科基础课、专业课、专业实践课)按照课程门数参评,每学期参评数量为专业培养方案中所有专业类课总数的15%左右,所有课程在4年的教学周期内必须参评(特殊专业根据学制年限确定)。

公共类课程的初评由课程开出单位负责,按照授课教师总数25%左右的比例确定参评名单。

2.开展课程评估

各教学单位依据《淮安大学本科课程评估指标体系》,各教学单位通过课堂听(看)课、审阅课程教学大纲、教案、作业、试卷等材料,督查课程教学资源建设与利用、课程对学生的学习支持情况等方式,对参评课程进行评估,形成教学单位对各参评课程的评估结论,评估结论汇总后报教育质量管理处。

(三)学校抽检复核

学校组成本科课程评估组对参评课程进行抽查、复核。抽查、复核的具体工作由教育质量管理处负责实施。

(四)结果公布及总结整改

评估结论报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予以公布。评估结论公布后两周内,教学单位组织教师全面总结课程建设的经验与不足,制定并提交整改方案并予以落实。

四、结论认定及应用

(一)结论认定

1.评估结论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课程从教学单位推荐排名在前20%的参评课程中遴选。各等级课程应达到以下基本条件:优秀课程的基本条件为二级指标中A等级≥13个且无C等级;合格课程的基本条件为二级指标中A等级<13个且C等级≤1个、或A等级≥13个且C等级≤2个;二级指标中C等级≥3个的课程评价结论为不合格。

2.评定为不合格的课程,必须限期整改,参加下一年度复评。

3.如授课教师存在师德师风问题、弄虚作假、发生教学事故、师生对课程教学意见极大等情况之一者,该课程评定为不合格。

(二)结论应用

课程评估结论作为学校教学质量评价、课程准入、本科教学工程、教改立项、教学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并根据课程评估结论给予奖惩。

1.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等级的课程,团队成员当学期可获得1个教学质量评价评定为优秀等级的名额,该名额不占所在教学单位当学期教学质量评价优秀指标。

2.评估结果未达到为优秀等级的课程,不得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课程项目;未达到为合格等级的课程,不得申报校级课程项目。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质量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淮安大学本科课程评估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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